|
|
|
|
外国专家来华前须提供的材料 |
|
| (2003-07-24) |
1. 个人简历
2. 学位证书
3. 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
4. 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5. 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夫/妻不应享受聘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费用);
6. 健康证明(《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须在入境后30天内有效,并附有X光片和性病、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原始化验单。外国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索取《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聘用单位应核实所提供的材料。
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确定聘任关系后,应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标准合同。如属自荐、他人介绍的,须交纳600-900美元信誉保证金(聘期结束后退还本人),以表明其有诚意到该单位就职,然后,聘用单位为其办理来华手续。聘用单位提供专家国际旅费的,可请其自购以旅费作信誉保证金,合同其满前予以报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