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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前为其办理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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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7-24) |
1.《外国专家确认件》(外国专家聘期在六个月以上,须办理职业(Z)签证的,按规定应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并把原件寄给专家本。聘期不满六个月的,可办理访问(F)签证);
2.外国专家邀请函(电)(省级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外事部门出具的邀请函(电)方为有效);
3.外国专家凭以上两个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 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邀请函》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聘用单位自行联系聘请的外国专家,由省级外事办公室签发《确认件》和《邀请函》;
2. 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所属聘用单位自行联系聘请的外国专家,由外事司(局)签发《确认件》和《邀请函》,也可委托各省区市外事办公室签发;
3.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登记注册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中介机构介绍的外国文教专家(含合同期满后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在华谋职的),由中介机构出具《职业介绍证明》,然后,聘用单位按录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邀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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